桃園縣桃園市新埔國民小學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
民國96年03月13日訂定
民國96年11月15日第一次修定
民國97年04月10日第二次修定
民國9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定
民國99年06月30日第四次修定
第1條 本辦法依931011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規定訂定之,並經本校960313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公告於本校校門口及學校網站。
第2條 本校依規定成立之校園運動設施開放管理委員會,成員如下:
召集人:校 長
委 員:新埔里長 委 員:自強里長
委 員:家長會會長
委 員:家長會副會長 委 員:教務處主任
委 員:訓導處主任
委 員:總務處主任 委 員:總務處事務組長
第3條 本校開放之學校運動設施,其範圍如下:
一 綜合球場及運動場。
二 其他室外運動設施。
三 兒童遊樂場。
四 一樓前庭及中庭。
第4條 本校開放之學校運動設施,其時間如下:
一 學生上學日(含本校辦理活動之假日):
下午18:00至18:40。
二 非學生上課日:
週六、國定假日及寒暑假期間:下午16:30至17:30。
週日:上午10:00至下午17:30。
第5條 本校開放之學校運動設施,其對象如下:
一 社區一般民眾。
二 本校學生及家長。
第6條 本校開放之學校運動設施,其使用方式、內容及限制如下:
一 遵守各項設施使用規範。
二 維持環境清潔,敬請配合垃圾分類。
三 進入校園,除飲用水外,禁止攜帶任何食物。
四 車輛(包含機車、自行車及滑板車)請勿進入校園。(990630第四次修定)
五 服裝需適當
(勿著拖鞋或高跟鞋、打赤膊、吸煙或嚼食檳榔)
六 接受本校人員適當之輔導。
第7條 本校開放之學校運動設施,於開放期間不需申請程序,若需借用,請依本校場地借用辦法申請借用(公布於本校網站http://www.spps.tyc.edu.tw/chinese/「常見問題」-「校園開放與借用」,其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亦請參考本校場地借用辦法。)
(990630第四次修定)
第8條 本校開放之學校運動設施,其使用損害賠償如下:
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,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,用畢應即回復原狀;如有損壞應予賠償,未即時回復原狀者,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,所需費用由損害人支付。
第9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於首頁及校門口公告乙週後施行,實施每半年於學期末檢訂乙次,修正時亦同。(990630第四次修定)
一、本校開放之學校運動設施,其使用方式、內容及限制如下:
1.遵守各項設施使用規範。
2. 維持環境清潔,敬請配合垃圾分類。三
3.進入校園,除飲用水外,禁止攜帶任何食物。
4.車輛(包含機車、自行車及滑板車)請勿進入校園。(990630第四次修定)
5.服裝需適當(勿著拖鞋或高跟鞋、打赤膊、吸煙或嚼食檳榔)
6.接受本校人員適當之輔導。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,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,用畢應即回復原狀;如有損壞應予賠償,未即時回復原狀者,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,所需費用由損害人支付。
六~5身心障礙團體(需提供相關証明文件)借用者,照收費標準五折租用。
七、如申請借用之單位過多致場地時段不敷使用時,應由本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,且每一團體借用時間,每週不得超過二次為原則。
2、由縣府、鄉公所各公務機關協辦、核准所舉辦而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、國際性體育活動、勞軍活動及文教活動。
3、地方因公益目的所舉辦之活動。
十二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