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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任用法(以下簡稱任用法)第2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 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;檢附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對照表 各1份,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46期(另見 總統府網站: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 統):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國民小學校網-桃園區新埔國小雙語亮點學校

公告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3-03-02 | 人氣:24

公務人員任用法(以下簡稱任用法)第2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 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;檢附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對照表 各1份,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46期(另見 總統府網站: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 統)

說明: 一、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71 號令修正公布,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://www. mocs.gov.tw/法規動態項下。 二、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,主要係增訂第2項至第4項,規 定高等考試各級考試、普通考試、初等考試(以下簡稱高普 初考)、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(以下簡稱地方特 考)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(以下簡稱身障 特考)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(以下簡稱原民特 考)及格人員,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3年(高普初考)、6年(地方特考、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)限制轉調年限 三分之一,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 未在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,為親自養育該子女,得調任至 子女居住地之機關,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,且原服務 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。至公務人員如擬依上開規 定調任,仍應依該條第1項本文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 定,按公務人員陞遷法規,透過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 選等方式調任其他機關職務。 三、另日後各機關實務如遇有公務人員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據 以調任,或其他窒礙情形,得適時函知本部,俾利本部蒐 集相關案例,適時作成相關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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